明年1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有这些变化

   日期:2024-12-06     来源:中国高速公路微信公众号    浏览:195    评论:0    
核心提示:日前,山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法规新闻发布会,为提升高速公路的通行效率,规范通行秩序,提升应急事件处置能力,确保交通安全,修订后的《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高速公路出入口管理、占道施工和提高突发事件应急能力等作了规定。

日前,山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法规新闻发布会,为提升高速公路的通行效率,规范通行秩序,提升应急事件处置能力,确保交通安全,修订后的《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高速公路出入口管理、占道施工和提高突发事件应急能力等作了规定。

01 确保出入口正常运营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不得擅自关闭高速公路出入口。非因交通管制临时关闭高速公路出入口的,应当经山西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并向社会公告。

同时,《条例》对于必须关闭高速公路的情形也作出规定。《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发生雨雪冰冻等恶劣气象条件时,山西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依法采取限速通行、限制车型、间断放行等交通管制措施后,仍然难以保证交通安全的,可以依法决定临时关闭高速公路,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相关因素消除后,及时解除管制、恢复交通。

02 规范占道施工

《条例》第十二条要求高速公路经营者科学调度、统筹安排,减少养护作业对车辆通行的影响。占道施工的,要编制相关方案并向执法部门报告。对于双向全幅封闭和占用单向一个车道2公里以上作业等情形,要求高速公路经营者在养护作业开始5日前向社会公告。

03 提升突发事件预防能力

《条例》要求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条例》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制定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演练等,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综合能力。

《条例》要求,加强恶劣天气监测、预警能力,《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研判会商、排查评估雨雪雾、沙尘、冰雹等恶劣天气高影响路段。

《条例》第五十三条要求,相关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者联合建立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机制。

04 增强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条例》第六章相关条款规定,山西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道路通行信息;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采取应急措施,设置明显标志,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政府有关部门;机动车应当依次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不得占用应急车道;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救援联动机制;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按照救援联动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派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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