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交通运输厅执法监督处从专家库中抽选了道路运政、公路路政、水路运政、质量监督、航道等业务领域专家代表,组成《辽宁省交通运输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制定工作小组,并要求工作小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辽宁省交通运输裁量基准设计思路、逻辑结构、覆盖内容为基础,兼顾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和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在交通运输领域推行包容免罚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交行审发〔2021〕65号)结合近年来行业发展变化实际情况,确定了《辽宁省交通运输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覆盖的必要内容,覆盖的适于免于处罚的违法行为。
此次会议是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精神,落细《辽宁省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贯彻省委、省政府“三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专项整治等系列工作部署,结合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严格落实“一基准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 的通知》(辽司发[2024]12号)要求,深入推进交通运输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前期制定交通运输裁量基准基础上,省交通运输厅决定研究制定《辽宁省交通运输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会上,与会专家结合各自领域实际从制度制定的必要性、合法性、可操作性等方面展开论证,并逐条梳理论证不予处罚事项的法律依据、适用条件、具体标准等,并对基层执法人员易犯错、混淆的问题做出提示说明。
此次论证一方面体现了执法为民、包容审慎监管理念,另一方面顺应了优化营商环境的需求,是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创新执法监管方式的重要举措。《辽宁省交通运输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印发执行后,省交通运输厅将指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于法有据、于情合理,并对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监督,努力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